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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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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两罪的区别之处在于:绑架罪属于《刑法》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勒索他人财物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属于《刑法》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犯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如何界定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