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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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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⑤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⑤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