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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的笔迹是怎么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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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的笔迹是怎么鉴定的?

一、行为人的笔迹是怎么鉴定的?

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的整个过程可以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判断三个阶段。

1、分别检验

分别检验是发现与确定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各自的特征:真实程度、检材特征、样本特征。

2、比较检验

比较检验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两者之间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为综合评断提供依据。比较检验的内容有四个方面:

(1)比较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2)比较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3)比较各组特征的相同与不同;比较各类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4)对于字迹多的检材,比较检验时要对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进行精确地统计分析,用数学方法反映书写习惯的量与质方面的异同。

3、综合评断编辑

综合评断是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并进而做出静定结论。

评断的方法,一般是从研究差一点开始。鉴定任何笔迹,都会出现一定的特征差异。评断差异点的要点,是要确定差异点的性质。

二、笔迹鉴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

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3、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所以,你必须准备好鉴定所需材料,并交纳鉴定费用。当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笔迹鉴定的鉴定费用一般是由申请鉴定的行为人支付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于行为人申请对同一笔迹进行二次鉴定的,除非鉴定的结果确实有误的,一般是不会受理第二次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败诉方承担相应的笔迹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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