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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伤残司法鉴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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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伤残司法鉴定范围

遇到交通意外或者一些他人导致的身体受伤情况时,我们就需要去司法部门对伤残进行鉴定,通过对伤势的鉴定可以对他人进行一定的处罚,自身能够因伤势的严重性得到赔偿,但人身伤害伤残司法鉴定内容是很多人都不了解的,遇到这方面的问题的话,我们还是应该好好了解一下这些内容。

各种伤残评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适用范围如下: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 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995)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批准,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代替);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适用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适用一切自然人。

其中只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为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其余为部门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

目前全国范围内,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由于标准不一。司法实践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进行评定。(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进行评定。(三)、根据法院指定的伤残评定标准来进行评定。

有的法院采用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评定的伤残等级来计算

有的法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评定的伤残等级来计算

根据法院指定的标准来评定,除了上述两种标准指定外,更多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制定的《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来鉴定。

有两种比较权威的适应赔偿规定:

一、四川省高级法院对重庆市中级法院《关于规范法院系统法医学伤残程度评定中适用鉴定标准的请示》的答复(川高法[1994]126号文件)为依据,对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伤残鉴定仍然适用工伤标准进行鉴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2013)他8复函

一般来说伤势越严重能够得到的等级自然是越高的,如果觉得判定的内容等级和自己感觉完全不同不在一个层面上的话,我们可以选择提出复议的要求。当然,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还是应该了解人身伤害伤残司法鉴定的内容,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问题,出现意外情况的话也应该第一时间进行救治,避免更严重的问题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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