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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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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司法鉴定时,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如果单方委托的,另一方可以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鉴定结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可以看出,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
鉴定的种类有很多,刑事鉴定和民事鉴定有很大不同。刑事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行为。鉴定的主体是唯一确定的,那就是侦查机关,则没有单方委托鉴定和双方委托鉴定的说法。

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