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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减刑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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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减刑的补充规定主要是针对被判处刑罚的不同的期限来予以不同减刑时间和间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五条中强调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第三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五条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减刑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