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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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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是:只要存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就构成了本罪,就是需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本罪是属于行为犯罪,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罪与它罪的界限是什么?

1、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为了出卖而收买,“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或者虽然不是为了出卖而收买,但是收买后又出卖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本罪与本罪转化罪或者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

另外对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依照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3)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

(4)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现已并入强奸罪)的。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一切拐卖类型的犯罪的,比如说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以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等,只要是涉及到行为人的拐卖行为的,此时就是会构成犯罪的,只不过在量刑的时候,是会参考行为人的其他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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