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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会见重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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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起诉阶段会见重点是什么

审查起诉阶段会见重点是什么?

审查起诉阶段会见重点是询问案件的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嫌疑人无须再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其他辩护人则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该及时安排会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在看守所内。会见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在被监视居住地进行。

二、律师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

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有权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材料,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证人、物证及证据线索;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如羁押期限、有无随案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

辩护律师必要时可以申请调查取证或者依法自行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若羁押期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律师会见被告人时,有权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律师辩护意见告知被告人;有权询问被告人有无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及证据线索;有权告知其审判程序、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根据了解的情况,参与刑事审判活动,依法为被告人进行“罪轻”或者“无罪”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如果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的划定,被采取第1次强制性措施之后,就可以获得要求辩护的权利。也就是可以聘请律师,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按照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是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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