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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送短信非法购买伪基站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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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发送短信非法购买伪基站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为发送短信非法购买伪基站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为发送短信非法购买伪基站是刑事处罚;这完全侵了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一般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来进行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若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就构成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具体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客观要件有哪些?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或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重要机件,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走电线杆,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机器设备损坏,使广播、电视、电信通讯无法进行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则同时触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理原则,应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论处。

构成本罪,只须在客观上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可成立。这里的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讯设备因遭受破坏而丧失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广播、电视、通讯不能正常进行,使不特定多数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或者进行其他通讯联络活动,并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破坏通讯设备并不影响正常通讯的部件,或者仅将一户的电话机盗走,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不能以本罪认定。视情节可作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处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购买伪基站而实施发送短信这完全是扰乱了我国的通讯设施,伪基站本就是属于不被国家认可的无线电信通信设备,只要实施犯罪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的处罚,但对于处罚的标准就要看所造成的后果,这样才能让犯罪者承担该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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