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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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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淫秽物品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

走私淫秽物品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

1、自然人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自然人犯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单位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除了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同时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两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主观要件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主观要件除故意外,还要求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放映或通过其他方式而获取钱财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所谓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不仅是为了自用而是意图在社会上进行扩散。

行为人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仅为个人使用,夹带少量淫秽物品出入境,即使其走私淫秽物品出于故意,也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是淫秽物品而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其进出境的,由于他不具有走私淫秽物品的故意,也不能认为其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为了自用、赠友、受他人委托代买而携带、夹带少量淫秽物品人境的,因其没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一般也不宜以犯罪认定。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或传播目的,主要通过走私淫秽物品的种类、数量、次数等进行判断。

淫秽物品是一种严重损害人们身心健康,尤其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物品,因此国家对淫秽品实行禁止进出口的制度。而在审判实践中,淫秽物品的数量既是确定走私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主要标准,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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