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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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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类。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于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1、主观条件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
2、刑度条件
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3、时间条件
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是指主刑执行,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也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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