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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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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既遂刑事责任,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本罪的认定

行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1)猎捕。这里的猎捕,是指采取特定方法抓捕。(2)杀害。这里的杀害,是指残害致死。

客体: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里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对于犯罪分子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显然是严重侵害了国家对于野生保护动物的管理规定,相关事项的处理上还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量刑标准和情节来进行适用,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是需要从严来进行判决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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