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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六十九条该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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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六十九条该如何解读

国家决定启动修正程序修正刑法的时候,刑法修正案(九)就开始备受关注,有人期待本次刑法的修订,有人反对本次刑法的修订,这其中双方的争议非常的大。最后刑法的修正还是如期的进行了,在广泛的听取了社会各个群体的人的意见之后,刑法修正案(九)对其中的一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其中包括刑法第六十九条,对于这个第69条应该如何解读呢?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刑法修正案九六十九条。

一、修正案的特点

1、增加了财产刑。长期以来,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思维的影响,我国刑法报应刑理论痕迹明显,适当增加财产刑,较少自由刑,可以淡化这一痕迹。但是,如果只增加财产刑,不减少自由刑则另当别论,本修正案即属于这一情况;

2、废除了9个罪名的死刑。近年来,废除死刑成为时髦话题,不少学者和律师也参与其中,呼吁减少甚至废除死刑。朱苏力教授曾经专门撰文《俯下身,倾听沉默的大多数》,来讨论死刑存废问题。未来是否能够全面废除死刑不可预知,但适当减少死刑适用是符合我们一贯提倡的“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的,因此,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应当是本次修正案的一个亮点;

3、顺应民意。草案公布之前,社会上对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极高,对于职务犯罪人的服刑问题亦有颇多微词,修正案对上述问题都给与了积极回应,可以说是顺应民意。但立法顺应民意是否可取则值得观察、讨论。

二、第69条解读

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修订后的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确立了旧条文没有的两个制度:一是数罪中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存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执行,即确立了有期徒刑和拘役不并罚制度;二是数罪中有期徒刑和管制或拘役和管制并存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即确立了有期徒刑和管制并罚、拘役和管制并罚制度。

以上便是刑法修正案九六十九条所对应的内容,从此次修改的第69条来看,国家虽然对死刑方面做了让步,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却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而这个第六十九条便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对于有期徒刑和管制不再存在合并执行的问题了,所有的管制刑罚都必须进行,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危险份子还是比较提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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