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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被告人当庭翻供是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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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当庭翻供是怎么处理

我国对被告人当庭翻供是怎么处理的

被告人当庭翻供在刑事诉讼审判中经常出现,所以当时所做的供述是不真实的,并当庭否认犯罪事实。法庭究竟应当相信被告人当庭的供述,还是以前的供述呢?

据了解,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期间做出有罪供述主要有三种情况:

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被讯问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发自内心的坦白;

2、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被讯问时被讯问,但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

3、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确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违心做出了虚假的有罪供述。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二对此有了明确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二、被告人供述的瑕疵如何处理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2.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3.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甚至还有证人翻供的,此时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综合案件所有的证据,判断翻供之后做出的证供是否有效。而要是被告人供述有瑕疵的话,一般是不能作为定罪依据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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