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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134条危险作业罪的处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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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修正案134条危险作业罪的处罚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134条危险作业罪的处罚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134条危险作业罪的处罚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危险作业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出现一定致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出现的一种行为,属于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

二、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作为一种行为,其行为的方式是作为只要作业人实施了作业行为就构成了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2、有损害结果

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结果包括人身方面的损害结果和财产方面的损害结果。其赔偿的计算方式和其他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的计算方式大致相同,只要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就符合损害结果的这一要件。

3、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应由被侵权人负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则推定为存在因果关系并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几种?

1、被侵权人故意

如自杀、自伤。例,甲想自杀,但又怕痛苦,听别人说触电身亡没有痛苦,于是在某日拿了根湿棍子去撩高压线,触电身亡,电力公司对甲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

某航班在航行过程中突遇龙卷风和雷电袭击,导致飞机失事坠毁,机组人员和乘客全部遇难,航空公司不能以龙卷风和雷击为不可抗力作为对乘客及机组人员的赔偿免责事由。

3、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结果损害却真的不幸发生了。如,乙为某理工大学物理系高材生,为了监测雷电实验,自行制作了监测雷电设施,后因实验失败,被雷电击中身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有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既含有故意有含有过失的成分,对于这种情况,不便于以过失还是故意来进行表述,因此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一般情况下要是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他人的损害的话,那么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承担责任的。不过法律同时规定了四种免责事由,即被侵权人故意、不可抗力、自甘风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只要有上述情况之一,那么侵权人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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