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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越狱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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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越狱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大部分的罪犯在监狱服刑的时候,其实都是严格遵守了监狱的管理规定,并且积极的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出于。但有些人,可能在监狱里面了还要作威作福,不但不思进取,反而还要想方设法的越狱,甚至可能出现组织他人一起越狱的情况。而这样的行为在我国可能被认定为组织越狱罪,那我国关于组织越狱罪认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组织越狱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本罪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对罪犯的出狱(包括出劳改队、看守所等)作了严格的规定。组织越狱就是违反监管规定,企图有计划、有组织地逃往狱外,使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受到侵扰。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本罪的行为表现

本罪的行为表现是被关押的罪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和秘密策划下有组织、有计划地逃往狱外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狱”,是指包括监狱、劳改队等场所。在押解罪犯的路途中,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逃跑的,也属于组织越狱的行为。越狱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冲闯狱门、翻越狱墙、挖掘地道等。只要是多名在押罪犯有组织越狱行为,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在越狱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抢劫、抢夺看守人员枪支弹药、绑架、杀害监管人员等其他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一般不按数罪并罚处理,而视为本罪从重处罚的情况。但对于越狱后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仍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只能由在监狱、劳改队等关押场所的罪犯构成。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对于个别监管人员为越狱的罪犯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的,而按组织越狱罪的共犯处理。

(四)行为人的主观因素

行为人犯本罪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通过组织越狱的行为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罪为必要共同犯罪,但其不要求行为人都出于相同的动机,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已在与他人一起共同实行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的逃跑越狱行为而仍决意实施的,即可构成本罪。

二、组织越狱罪与脱逃罪如何区别

本罪与脱逃罪在形式上都表现为在押的犯罪分子逃离监管、羁押场所。

(一)行为方式不同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并且一般是使用暴力手段,公开与国家专政机关对抗;而脱逃罪在客观方面往往采取秘密逃跑的方式。

(二)行为人数量不同

本罪是多数在押犯勾结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指挥、策划下,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体逃跑越狱的行为。而脱逃罪一般只是个别犯罪分子单独的逃跑行为。

上文中主要对组织越狱罪认定标准做出了介绍,在判断是否构成此罪的时候,需要与脱逃罪做出对比分析,毕竟这两个罪名是很类似的,稍不注意可能就会定错罪。而要是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组织越狱的行为,之后也被认定构成了犯罪的话,那么之后对其的处罚显然会是比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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