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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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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3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是什么?

非法提供,就是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信用卡信息是指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可透支消费的银行卡。综合来看就是指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违反法律法规的罪名。

1、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为犯罪对象。信用卡信息资料是关于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由发卡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入信用卡磁条中,成为POS机、ATM机等终端机识别合法用户的依据,是行为人实施信用卡伪造犯罪的重要资料,因而,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属于伪造型信用卡犯罪的行为。客观行为方式包括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三种方式。“窃取”是指行为人以自以为秘密的方法取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方法具有多样性,可以是窥视,也可以是破解;“收买”是指行为人以有偿的方式获得他人出卖的信用卡信息;“非法提供”是指将通过非法或者合法手段获取的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转让他人。立法并未对非法提供行为的有偿性作出规定,但基于刑法解释合理性的要求,无论行为人以无偿还是有偿的方式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转让的均应认定为转让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

(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如果涉嫌对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进行倒卖或者是窃取,这是侵犯了他人的个人隐私权。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很有可能对他人的生活以及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严重的隐患,所以对于这种行为会被进行处罚,如果是金融机构或者银行的工作人员进行窃取的话,将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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