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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人员再次过失犯罪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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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刑人员再次过失犯罪如何定罪?

缓刑人员再次过失犯罪如何定罪?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该条第二款和《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四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对于如何正确解释和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撤销原宣告的缓刑,数罪并罚后能否再次宣告缓刑的问题,存在颇多争议,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对此认识不同,笔者发现也有部分法院就此争议给《人民司法》投稿咨询,但《人民司法》编辑部的答复也前后矛盾,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对此争议,著名刑法学教授张明楷的观点是:“1.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即使决定执行的刑罚符合缓刑的条件,也不得再次宣告缓刑;2.发现漏罪的,符合缓刑条件的,仍可再次宣告缓刑。

二、缓刑适用的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缓刑适用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的六个必备条件是:

1.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情节较轻

3.有悔罪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6.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而对同时具备上述六个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但对于已经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或者发现漏罪的,前者是继续危害社会,已经有再犯罪的危险,后者是没有悔罪表现,没有如实全部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属于认罪不尽和不实的表现,二者均不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的实质条件,所以,这种情况下,均不得再次宣告缓刑。

犯罪嫌疑人即使是触犯的是过失罪,但犯罪嫌疑人同样还是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既然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叫由法院对其新所犯的案件进行相关审理,然后确定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的处罚。如果是被判处缓刑,将会取消其相关的缓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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