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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既遂有哪些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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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既遂有哪些惩罚?

1、自然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个人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第六十八条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九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涉及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对中国的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的公平,公正性造成一定的影响,也对国内的金融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这种行为很有可能让犯罪嫌疑人获得大量的违法资金,而由期货和证券购买者来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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