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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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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既遂判刑规定如下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属于重罪,根据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论处: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9)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由此可见,对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嫌疑人判刑的时候,法官是不可能忽略了犯罪情节的,任何情况下,法官不可能仅凭嫌疑人的罪名就随便确定量刑标准。或者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的,法官量刑时就不能忽略了投案自首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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