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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目的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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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目的有什么不同?

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目的有什么不同?

犯罪目的不同点在于,拐骗是为了收养,拐卖则是为了获利。但是如果拐骗后进行出卖,则性质就应定为拐卖。拐卖的最高刑是死刑。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作人质勒索钱财,则应定为侵犯财产罪中的绑架勒索罪,最高刑也可到死刑。

二、拐卖儿童罪的犯罪特征是什么?

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而且极易引起被害人家庭离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施完毕,仍应视为既遂。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此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拐骗儿童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三、拐骗儿童罪的犯罪特征是什么?

1.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侵犯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即指使用欺骗,引诱等方法将儿童弄走,使之脱离家庭和监护人.

3.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大多是为了收养,有的也可能是供自己使唤,奴役.

不管是拐卖儿童还是以拐骗儿童为目的,这两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进行严厉处罚,因为两种行为的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很大,破坏社会和谐,对儿童的人身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只要涉及拐卖或者是拐骗儿童,法院在量刑时一般都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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