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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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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 第四十条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哪些内容?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使客户财产损失重大、金融秩序混乱、多次擅自运用受托财产、曾受行政处罚而又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等,构成本罪;未达严重程度,则不成立犯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就是属于银行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的义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此行为是会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失,只要受损的利益达到国家所规定的标准,那么犯罪者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况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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