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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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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司法解释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指在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同意,私自存储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包括枪支、爆炸类物品、或传染性病毒等。

法律规定,在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同意下,任何人或者任何单位,企业不可以在违法法律的条件下储存相关危险的物质。危险性的物质通常是指枪支,一些爆炸类的物品,更或者是一些传染性的病毒,总而言之,这些物质能够威胁到生命,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一般来说,一旦有以上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应该判3年~10年的有期徒刑。但如果有情况十分严重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更有甚者,直接判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当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倘若有人或者有单位在违反法律的条件下有储存原粉,原液,原药制剂超过了50g,亦或者是其相关饵料超过了2kg的行为;以及在这些行为过程中有损害到他人的性命,对其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亦或者使该单位在经济上损失的金额超过10万元的。以上两种情况,法律规定一般判处3年~10年的有期徒刑。另外,倘若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有储存的原粉,原液,原药制剂超过了500g的,以及饵料超过了20kg的,并且在储存危险性物质的过程中有使超过3个人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亦或者使该单位在经济上损失的金额有超过20万元的,法律规定判决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除此之外,一些具有查处以上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若有以上行为的,继而在极大程度上损害了相应单位的合法权益或者是国家的公共安全,根据法律规定,这些行为国家就按照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进行判决。

从轻的角度来讲,倘若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有以上行为,但对社会公共安全没有严重危害的,并且在相关部门的重新教育下,当事人或者某单位有自我悔过并且改过的行为的,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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