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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既遂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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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既遂是如何认定的

通常犯贪污罪的人只有在认定为既遂后,才能按照《刑法》中做出的量刑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果是认定属于未遂的话,那么一般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大家知道贪污罪的既遂是如何认定的吗?请跟随本站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贪污罪的既遂如何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

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

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

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二、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如何认定

将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理解“个人所得数额”,即“个人分赃数额”。

其实这种理解不符合立法原意,也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实际上指的是“在单独犯罪情况下数额标准”,那么,在共同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指的是各共同犯罪人个人实施贪污行为涉及的犯罪数额。这一观点已成为多数人的共识。虽然如此,尚无规范性的司法解释对共同贪污犯罪案件的数额认定问题作出规定。

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分得的贪污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27年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实践中,在认定贪污罪的既遂时,需要从两方面入手,即分析是否满足贪污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数额上面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如果两者兼有的话,则就可以认定构成贪污犯罪,那么就可以根据最新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吕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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