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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盗窃罪的具体数额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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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盗窃罪的具体数额标准是什么

一、四川省关于盗窃罪的具体数额标准是什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27日 2013年6月27日

二、盗窃家人的钱会构成犯罪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确有必要,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盗窃行为在不同地区规定的入罪金额不一样,如在四川省,一般盗窃公私财物达到1600元以上的,就认定为数额较大,此时就可以将盗窃行为认定构成犯罪。而要是在当地的牧区,有偷盗牛马的行为的,则一般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才会认定为数额较大。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行为在不同地区规定的入罪金额不一样,如在四川省,一般盗窃公私财物达到1600元以上的,就认定为数额较大,此时就可以将盗窃行为认定构成犯罪。而要是在当地的牧区,有偷盗牛马的行为的,则一般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才会认定为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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