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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操纵证券市场罪既遂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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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操纵证券市场罪既遂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

刑法中操纵证券市场罪既遂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

刑法中操纵证券市场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犯罪的客体

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既遂的具体量刑处理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可以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判决处理,特别是对于犯罪分子在操纵市场的行为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后果的,可以从严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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