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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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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新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新《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的判刑标准的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企业;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号,虚构公司或者假冒其他公司实施的。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要是通过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来欺诈他人,而发行股票和债券往往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诈骗罪发行股票、债券是非法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所谓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纯属伪造虚构的。

3、两罪主观上都是故意的,但故意内容和犯罪目的是不同的,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非通过制作虚假的文件来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

4、客体也是不同的,诈骗罪侵犯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本罪主要是侵犯了证券发行的管理秩序。

发行股票、债券是一种很好的募集资金的方式,不少投资者也会选择购买股票、债券,但是股票、债券的购买不仅是一种高收益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为,故此法律要求发行者在发行时,向投资者展示与发行相关的真实信息,不得采取欺诈的方式发行股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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