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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管人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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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虐待被监管人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虐待被监管人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包括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被监管的人进行体罚虐待,往往施用肉刑,捆绑打骂,侮辱人格,进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监管人员对其实施的体罚虐待及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是故意。

二、如何正确认定虐待被监管人罪

(一)罪与非罪

首先,对于情节一般的殴打、体罚被监管人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其次,要将正当的管教措施与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区分开来。根据《监狱法》等监管法规,为保证监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监管人员在紧急情况或必要时,有权对被监管人采取使用械具、予以禁闭、使用警棍乃至武器等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在客观上与体罚、虐待行为相似,实则有本质区别。

(二)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的司法机关的活动具体为监管活动,对象可以是一切被监管机关监管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已决犯、被司法机关怀疑但未判决有罪而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员;而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具体为审讯活动及证据收集制度,犯罪对象限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

2、犯罪主体范围不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法院临时羁押室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而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可以是各种司法工作人员。

3、犯罪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逼取口供,虐待被监管人罪行为人则无此目的。实践中,为了逼取口供而对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殴打、体罚虐待的,应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殴打、体罚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但是应当注意,并非任何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被监管人伤害、死亡的情形,都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于虐待他人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侵犯了他人权益的和行为,即使对方是属于被监管的犯罪分子,也是不可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基于实际的涉案严重程度来进行判决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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