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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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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

二、倒卖车船票案件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倒卖车票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第二条 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铁路职工倒票、内外勾结倒票;首要分子;处罚过两次以上、劳教一次以上两年内犯同类罪,从重处罚。

三、构成倒卖车船票罪可以不交罚金吗?

罚金是必须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通过倒卖车船票非法获利在2千元以上的,一般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不够2千元,但犯罪嫌疑人前后多次倒卖车船票的也要被判刑,具体的判刑标准还要根据倒卖车船票案件的详细案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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