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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上诉不加刑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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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诉不加刑范围是什么

在刑事案件中上诉不加刑范围是什么

目前,各国刑事诉讼法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1、由被告人独立提起,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提起,或者检察官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诉的案件;

2、实行两审终审制的,是指第二审。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包括第二审和第三审;

3、经第二审或第三审审理,裁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4、未上诉的共同被告人。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其具体含义是:

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3款之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上诉不加刑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是为了维护被告一方的权益,在二审之后是可以提起上诉的,因此不能够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的范围主要包括了实行两审终审制的或者由被告人独立提起的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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