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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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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客体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犯罪客体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犯罪客体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可以了解犯罪客体包含哪些人,具体的规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根据司法解释犯罪客体包括:

1、当然的公共财物

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其中,国有财产,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集体经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通过捐助或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款物;

2、拟定的公共财物

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其中,私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拟定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但是由于它们处于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对其应以公共财产论。

总的来说,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人或物。体现犯罪客体。相同的犯罪对象,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如公共汽车被破坏,这一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犯罪客体,可以是公共安全的社会关系(在行驶中被破坏),也可以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关系(在车库中被破坏)。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人或物。体现犯罪客体。相同的犯罪对象,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如公共汽车被破坏,这一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犯罪客体,可以是公共安全的社会关系(在行驶中被破坏),也可以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关系(在车库中被破坏)。有些犯罪没有犯罪对象,如脱逃罪;有些犯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特定的对象,如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三类。要点是犯罪侵害的是受《刑法》保护的利益。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客体是财产权利,杀人罪的客体是生命权,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放火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等等。

一般客体,是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整体。一般客体反映着犯罪行为的共同本质,说明任何行为都侵犯《刑法》了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从不同角度说明了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

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例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等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公共安全是这类犯罪的同类客体。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10大类。

直接客体,是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如此等等。任何犯罪行为,必然直接侵犯具体的社会关系,否则不可能成立犯罪。

共同、个人财产,以及他人的人身权益,都是可以的犯罪客体,一旦违法行为已经实施,受害者若是想要获得赔偿,那么首先需要确定该犯罪客体已经受到的侵害,并且需要在书写的诉状之中,表明在案件审理后希望得到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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