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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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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么规定的?

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主要是指未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的伤害、死亡后果;或者事后积极采取措施挽救;悔罪态度很好等等。

二、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涉嫌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像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本身就有义务解救被绑架的儿童,如果公安机关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向绑架儿童的嫌疑人通风报信,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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