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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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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

一、概念的区别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

二、行为、目的的区别

虽然两者都是特殊的主体,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但贪污是永久地占有,挪用公款却是暂时性地占有;贪污实现了财物权的转移,而挪用并没有转移财物手所有权,只是暂时占有公款,以达到使用和收益的目的;贪污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达到目的的,而挪用公款一般都为擅自私用公款,没有、也不必要采用贪污所实施的手段。

三、判刑的区别

虽然两罪同属“贪污受贿罪”这类大罪里,但由于这两个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一样,所以贪污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可以看出,尽管贪污和挪用公款罪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占有财物后有没有还的打算。如打算还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否则,应认定为贪污罪。小编特别提醒,实务中对这二罪的认定还涉及举证等问题,如因这二罪被起诉的,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为其辩护,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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