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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的条件及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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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邀请招标的条件及程序是怎样的?

邀请招标的条件及程序是怎样的?

(一)邀请招标的条件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2、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二)邀请招标的流程

1、招标公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人必须在政府及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招标项目的名称、工程概况等;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的资格要求及属于资格预审的必要合格条件;

(4)报名及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及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方法等。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人应当在政府及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照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5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布投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5)投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0)工程报价方式、投标担保金额、招标文件售价、履约担保金额等其他事项。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投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招标文件发售。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3、投标文件编制。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二、邀请招标的特点

邀请招标能够按照项目需求特点和市场供应状态,有针对性地从已知了解的潜在投标人中,选择具有与招标项目需求匹配的资格能力、价值目标以及对项目重视程度均相近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有利于投标人之间均衡竞争,并通过科学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实现招标需求目标,招标工作量和招标费用相对较小,既可以省去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程序(招投标资格审查)及时间,又可以获得基本或者较好的竞争效果。

但是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相比,投标人数量相对较少,竞争开放度相对较弱;受招标人在选择邀请对象前已知投标人信息的局限性,有可能会损失应有的竞争效果,得不到最合适的投标人和获得最佳竞争效益。有些招标人甚至利用邀请招标之名行虚假招标之实。为此,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需要满足的条件为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当然,在实施招标行为之前,需要先获得相关国家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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