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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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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赔偿协议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刑事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1、刑事赔偿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过高可以反悔,但是如果已经履行的刑事和解协议不可以再反悔。

已履行刑事和解禁反悔为充分发挥和解程序功能,防止出现“花钱减刑”等损害司法公正的问题,法院可以主持协商以达成和解。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3、已经履行和解协议的不得反悔。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此外,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内容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二、刑事和解协议效力的双重性

刑事和解协议是公法领域的一种刑事契约,它应当具有双重的效力,即同时具有民事和刑事两重效力,而不是仅仅具有刑事上的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在:

1、如果这一刑事契约只产生刑事上的效力:程序上,和解程序终止,恢复到普通程序;实体上,公权力机关可能根据当事人违约责任情况在刑事责任处理问题上重新考量。那么刑事和解协议本身对当事人都是没有约束力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违约,没有实际效力的协议其存在价值值得商榷,同时也亵渎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如果和解程序的终止具有相当程度的随意性,也必然造成诉讼效率的降低和诉讼成本的提高。

2、在有明确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法律对加害人的行为除了有《刑法》上罪与刑的认定外也有民法上侵权与赔偿责任的认定,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同一行为评价体系的双重性必然带来法律责任的竞合,加害人犯罪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一般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支付给受害者赔偿金等刑事责任。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错之中,司法机关是不会禁止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的,只要协商后的赔偿数额合适,那么刑事赔偿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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