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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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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只处罚组织者,也即在乞讨团体中起组织、策划、指挥、领导作用的人,其本人可能参与乞讨行为,也可能不参与。但是,单纯的乞讨行为并不是犯罪,因此只是进行乞讨的行为人并不符合本罪的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关键要看其在组织乞讨活动中是否起组织的作用。
本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组织乞讨不但侵害了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对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也带来了混乱。其中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本罪的主要客体。国家为残疾人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虽然不很完善,但是基本上保障了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但被组织以乞讨为生,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伤害,而且本罪特定的行为手段也决定其侵害了残疾人的健康权与身体权。同样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乞讨的生活会对其今后的人生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破坏了未成年人正常的成长发育。另外,乞讨虽然可以称得上是公民自身的一项生活自救手段,但是有预谋的,有组织的团体性乞讨会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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