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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可以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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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条件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简单来说,其与单纯的民事诉讼代理人的适用范围是一样的。=

什么人可以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下面我们对新增的三类人做一个解释: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二)当事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是指有关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时,该单位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如单位可以推荐办公室主任、供销科长、劳资科长、工会主席代理企业附带代表人参加诉讼。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自然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其所属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可以推荐有关公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如村委会推荐村委会委员、村学校教师代理村民参加诉讼。

由此可见,根据新民诉的规定,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可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近亲属、其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当事人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可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工作人员。

并且,相关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时,须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明文件,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公民,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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