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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过了申诉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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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过了申诉期怎么办?

刑事案件过了申诉期怎么办

刑事案件申诉期限是不受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刑事案件的申诉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第五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六条 审查起诉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第七条 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八条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分、州、市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十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也可以复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案件。

申诉和上诉不一样,申诉是对二审的判决结果提出了争议或者一审的判决结果出来后当事人没有上诉,过了上诉期以后发现了重大证据的,这时候,服刑期间的罪犯或者受害人等,都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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