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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立案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发挥律师辩护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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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

发挥律师辩护职能,涉嫌诈骗罪立案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事判决书

    (2021)内0623刑初50号

    2020年12月,李文豆律师接受王XX家属的委托,作为王XX涉嫌诈骗罪一案刑事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李文豆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四次会见王XX,了解案情。

    2021年4月6日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以张XX、王XX等人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因涉及被害人多、金额较大,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至30000元。李文豆律师收到检察院寄送的起诉书及量刑建议书后,认真研读了起诉书中指控王XX涉嫌诈骗罪的事实及经过。

    庭前阅卷会见王XX,对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庭审中,李文豆律师结合刑事卷宗中各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涉案金额以及量刑等方面,在一审阶段争取为被告人王XX将罪名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建议调整为有其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至20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经过两次开庭后,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王XX系从犯、系自首、上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判处被告人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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