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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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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执行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