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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律师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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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律师权利有哪些?

我国向来尊重人权,即便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也有权聘请律师为其代理案件。律师是重要的司法从业者,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保证了律师的权利,并且在新的刑诉法中有所完善。那么新刑事诉讼法律师权利有哪些?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具体讲解下吧。

一、新刑事诉讼法律师权利有哪些?

1、申请侦查人员回避和申请复议

新刑诉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原来规定的是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增加了这个款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具有这样一个权利。

2、提供法律帮助

原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法律咨询,新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供法律帮助,法律帮助当然比提供法律咨询的范围扩大的,但是提供法律帮助的范围还是有待于司法解释明确。

3、代理申诉、控告

这是原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但是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了具体的内容,该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原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取保候审,新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就没有逮捕后申请的限制。这个申请变更应当包括符合取保条件的申请和超过羁押期限的变更。

新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5、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原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新刑诉法规定了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律师的阅卷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1、律师阅卷范围的扩大

原刑诉法则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只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 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并非实质性材料,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材料,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 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视听资料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接触不到,造成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的被动,不利于律师作用的发挥、不 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等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2、律师行使阅卷权的时间提前

这体现在新刑诉法强调了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将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前至审查起诉阶段了。原刑诉法将之分为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和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

由此可见,由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的权利进行了完善。新刑事诉讼法律师权利包括会见权、阅卷权,被告知权和调查取证权。按照规定,公安机关查明犯罪事实后,在移交给检察院的同时,应该将案件情况告知被告及代理律师,这是充分尊重人权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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