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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关于鉴定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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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关于鉴定的规定是什么?

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收集到相关犯罪证据后,可能因为证据模糊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如今司法鉴定对办理刑事案件的推动作用越来越明显。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关条款。那么,刑诉法关于鉴定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刑诉法关于鉴定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刑诉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这些都是对刑事诉讼中“鉴定”的具体规定。

二、什么是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

公安司法人员或当事人等在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后,若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备、不够明确或提出了新的问题、或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新资料,可以决定或申请将已鉴定或新发现的检体,仍交给原委托的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人对新问题的解答或所作的修正补充,就是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由原鉴定人作出,是对原鉴定的补充或修正,若是对原鉴定的补充则应将原鉴定结论与补充鉴定结论结合使用;若是对原鉴定的修正,则以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为准。

重新鉴定是指对原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发生疑问时,将原案材料再另行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的鉴定。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可以不受原鉴定内容和材料的限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和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重新鉴定时若所得出的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应当对原鉴定结论进行论证并说明不一致原因。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经常要用到司法鉴定。根据刑诉法关于鉴定的规定,法院为了查明犯罪事实,落实证据材料,可以委托专业的鉴定人员展开鉴定。如果是人身伤害事件需要重新鉴定的,应该由省级鉴定机构进行。另外,司法鉴定书可以当做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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