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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对简易程序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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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适用,在刑事案件中包括了许多性质不太严重,犯罪事实、情节简单、清楚明了的都适用于一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可以很好的解决司法资源匮乏的问题,提高司法效率。

《刑事诉讼法》中对简易程序有哪些法律规定?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九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一条 【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一十二条 【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第二百一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一十五条 【简易程序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简易程序可以降低诉讼成本,缩短结案时间,提高结案率和当庭宣判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审理时,可以将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省略,但是在宣告判决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对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