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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自诉代理权限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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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自诉代理权限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自诉代理权限是怎样的

在这类案件中,律师有以下代理权限:

(一)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1、代理律师 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

2、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代理律师依法出席法庭审理帮助自诉人行使控诉权。

(二)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二、刑事自诉开庭才能驳回吗

如果缺乏证据或行为不构成犯罪,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宣判前,对于前两类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类不能调解,但是可以和解,三类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诉,由法院审查;被告人还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因此第三类案件不适合反诉。

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代理人,通常都是指自诉人的代理人,对于被告一方而言其实应该是辩护人,而不是代理人。自然,身份不同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代理权限也是不同的。而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就要尽职尽责,承担按时出庭的义务。另外,也要积极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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