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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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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

暴力取证罪认定标准

(1)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暴力取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处罚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第十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认为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必要时,可以派人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
审查下列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难以把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
(二)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四)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应当讯问。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真听取其供述和辩解。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侦查机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