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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到看守所后,应当认真接受看守所的教育和劳动改造。《看守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人犯在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视,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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