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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哪些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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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以下这些职业:
一、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哪些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