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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中适用决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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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中适用决定的情形
律师解析: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也很广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主要适用于下列问题:
(一)申请回避。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三)当事人申请顺延诉讼期间。
(四)审判监督程序事项。以上决定中,关于回避问题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