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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其工资、奖金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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