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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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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条司法解释